河南鄭州人李某某,合法財產359.5萬元存款被公安機關扣押六年之后,終于得以返還。作為他的代理律師,六年來,遼寧港源律師事務所劉志永律師窮盡了所有的合法手段,案件終于得以解決。
2013年8月7日,李某某因案涉1315號專案,被市公安局區分局以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取保候審,被收取保證金30000元。
2014年1月23日,區公安局扣押李某某359.5萬元,此款被轉入省公安廳賬戶。
2014年9月18日,李某某委托律師向公安機關要求退款。
2014年11月26日,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某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公安機關扣押的人民幣359.5萬元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3月,向區區公安分局提出返款的請求,被告知該案系專案,應向專案組請求返款。
2015年4月,與專案組取得聯系,并向該專案在大連負責收尾工作的負責人提出返款申請,被告知此款已經轉入省廳賬戶,將與省廳協調返款事宜。
2015年5月至8月間,多次與省公安廳及網監總隊溝通,被告知找沙區公安分局解決,找沙區公安局,被告知錢在省廳,應向省廳要錢。
2015年8月25日以區公安分局為被告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9月1日,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15年9月7日,向區公安分局發送律師函,要求返款,未予答復。
2015年10月20日,再次向區區公安分局郵寄《返還財產申請書》。公安機關未予答復。
2015年10月29日,向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2016年2月23日,區公安局制作送達《退還保證金通知書》
2016年3月,區公安局告知保證金沒有存在區公安局,無法退還。
2016年5月12日,向區公安局提交《行政賠償申請書》。
2016年7月13日,區公安局做出《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6年7月28日,向市公安局提交《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
2016年8月10日,市公安局送達《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
2017年3月15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2017年8月1日,賠償委員會組織質證。
2017年12月8日,賠償委員會以沙區公安局正在處理賠償事宜為由,駁回國家賠償申請。
2018年1月4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2018年3月12日,向省人民檢察院,中央巡視組,公安部提交信訪材料。
2018年4月,接到通知,稱如果撤回申訴,省廳將與市公安局協調退款事宜。
2018年6月通過民心網投訴。
2018年9月,市公安局退還保證金3萬元。
2018年12月,區公安局通知省公安廳已將扣押款轉到市局,準備退款。
2019年1月16日,市公安局退還扣押款59.5萬元
李某某的合法財產被扣押整整五年。五年期間,李某某的妻子罹患癌癥,無錢醫治;女兒考上大學,學費難籌;因為債主逼債,被迫出售了市區的房產到郊區租房。李某某說,因為租的的房子小,女兒放假的時候他就要到打工的公司借住。
在律師接受委托的時候,幾乎所有的人都說,這筆錢根本要不回來 。但是律師沒有放棄,經過五年的努力,終于是這筆錢回到了主人的手里。
作為當年案件的偵辦機關,不嚴格按照刑事訴訟的規定辦理刑事案件,是導致這一切發生的根本原因。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對涉案的賬戶只能凍結,無權扣劃。但是辦案人員不知出于什么動機,專程趕往鄭州,把已經凍結的款項轉入省公安廳賬戶。在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序中,律師曾對公安機關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質疑,法官也要求他們受清楚扣劃款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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