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經常、普遍地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之一。因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中代理難度較大的案件類型。2019年,遼寧港源律師事務所劉志永主任代理的三件火災賠償案件,均取得了勝訴。其中,原告柏某某與被告大連海東儲運公司一案,原告獲賠1564000元,原告大連智通公司與被告大連某貿易有限公司、袁謀章一案,原告獲賠839000元,原告百棗國貿有限公司與袁某一案,原告獲賠480000元。
下面以原告大連智通公司與被告大連某貿易有限公司一案為例,對火災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及代理要點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智通公司與被告袁謀章簽訂《廠房租賃協議》,約定袁謀章將其建造的倉庫租給原告使用,功能為室內貨物儲存。原告向袁謀章每年支付租金108000元。2017年1月,袁謀章的倉庫發生火災,袁謀章的倉庫全部燒毀。經火災現場勘驗,案涉倉庫被分割成七個部分出租,被告被告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告智通公司包括其中。被告貿易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大隊的詢問筆錄稱,******看到的起火位置在庫房的電暖氣附近,著火時電暖氣正在使用。消防大隊做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起火部位位于貿易公司租用的庫房內,起火原因能排除物品自然、遺留火種、照明燈具故障、電氣線路故障、電暖氣故障、人為放火、外來火源等原因發生火災,不能排除電暖氣烘烤引燃附近可燃物發生火災。原告的庫存貨物全部燒毀,基本上沒有殘留物。原告向法庭提供了銷售單、出庫單、發貨清單等證據材料,證明因火災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金額為1185000元。審理過程中,法院先后委托多家鑒定機構對原告的損失數額進行評估鑒定。但是均以“由于火災嚴重、庫房坍塌,庫內物品幾乎沒有殘骸”,“無法進行現場清查,原告提供的進貨單與賬表進貨賬面值,出貨單與銷售賬面值不一致”為由退回司法鑒定委托申請。
法院判決: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按照70%予以認定,由被告貿易公司承擔賠償70%的責任,即581000元,由被告袁謀章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49000元。
案件解析:一、賠償責任的確定。本案的兩名被告均否認自己對于原告的財產損失有過錯。庫房的出租方袁謀章認為,自己出租庫房收取租金,與原告形成的是合同關系。火災的發生與其沒有關系,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貿易公司則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并沒有明確火災是由貿易公司的原因引起的,電暖氣烘烤不可能引燃周圍的物品,也不應當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確定二被告在本案中的過錯成為了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劉志永律師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消防機構處理火災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火災事故認定書主要確定的是起火原因,但起火原因認定與民事訴訟中火災原因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有所區別。因此,《火災事故認定書》關于起火原因的認定不能作為火災損害原因認定的******依據,應當結合火災中的人財物狀況和法律關系以及火災全過程,******分析全部證據,根據民事法律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綜合認定。本案中《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了火災的起火點位于貿易公司的庫房內,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后,認定不排除“電暖氣烘烤引燃附近可燃物發生火災”,同時,被告貿易公司的員工的筆錄也對《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結論予以佐證。貿易公司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對火災的發生沒有過錯。據此應當認定貿易公司已發火災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要求。被告袁謀章出租的庫房未經消防部門審核和驗收,存在建筑物耐火等級低,未設防火分區等安全隱患,對火災的蔓延擴大存在過錯。
二、原告損失數額的確定。作為原告,有責任對自己在火災中的損失情況予以舉證。本案中,原告方也試圖通過評估鑒定的方式確定損失的數額。但是,由于火災這種災害的毀滅性特點,原告的貨物已經全部在火災中化為灰燼,幾乎沒有殘留物。與貨物相關的大量單據也一同燒毀。原告能夠提供的只是部分進貨單據和銷售出貨單據。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確實存在這舉證不充分的問題。劉志永律師認為,確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在于讓法官確信原告的損失是確實存在的。在律師的陪同下,法官兩次到火災事故現場勘察,直觀地感受到火災的慘烈,確信了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巨大的。之后,劉志永律師和助理把火災之前兩個月內的進貨單據及銷售單據進行了整理、并結合電腦里保存的產銷存統計表進行核對、歸類,使進貨和銷售的過程更清晰,庫存貨物的情況更可信。被告雖然對原告方的證據提出質疑,但是并沒有有力的證據予以否定。***終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證據,并酌定按照原告證據確定的損失額的70%確定***終的損失數額。雖然這一數額與原告的實際損失數額有一定差距,但對于本案而言,無疑已經是******的結果。
經驗總結:一、查清案件事實,不能過于依賴《火災事故認定書》。如前所述,《火災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起火原因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案件審理中的火災原因。民事案件中的火災原因實際上是為了確定被告方的過錯,也是為了確定被告的賠償責任。在《火災事故認定書》沒有明確指明起火原因的情況下,代理律師應當積極尋找其他證據,通過所有證據綜合分析,確定火災原因,明確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二、損失數額的確認也不能過分依賴第三方的評估鑒定報告。和其他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不同,火災事故******的特點就是滅失證據。在貨物燒毀沒有殘存物,單據燒毀沒有參照物的情況下,代理律師應當根據原告的經營特點,主動搜集其他證據。只要是做貿易,就一定要進貨或銷售貨物,就一定有貨物運轉的痕跡。通過進貨和銷售的過程來確定火災發生時的庫存,是確定損失的有效辦法。三、代理律師應當通過有效的溝通取得法官的同情和理解。在確定損失數額的問題上,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火災現場、照片等可以幫助法官更直觀的了解火災的嚴重程度和原告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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