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原告訴稱,2014年初,被告聲稱可以幫原告以2300萬的價格購買原金州區人民銀行辦公樓。從2014年初開始,原告應被告要求,先后向本人的銀行卡內存入289萬元,并將卡交給被告,被告將存款全部取走。至今,被告聲稱能幫助購買的辦公樓毫無著落,原告沒有和樓房的所有權人簽署任何協議。在這種情形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錢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退還。
被告辯稱,原告表示過“自己若不買,一分錢不要”,這是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放棄了該財產的所有權。原告委托被告買房子的時候就約定給被告300萬元。三年來被告為了幫助原告操作購買房屋,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精力,也支出了巨大的成本,各種費用達130余萬元。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被告返還原告2849650元。
代理經過:
本案原告與被告間沒有任何書面協議,案涉款項是原告存入其本人的賬戶內,并主動將銀行卡交給被告使用。原、被告之間有大量的微信交流記錄,但是微信的內容或曖昧不清,或對原告不利。我們認為,準確定義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原告支付款項的性質是本案勝訴的關鍵。
法院立案時將本案案由確定為不當得利糾紛,我們經與主審法官溝通,將案由重新確定為委托合同糾紛,案涉款項的性質,法院確定為購買房屋的預付款。作為被告,沒有完成委托事項,沒有證據證明為了原告的利益有合理支出,案涉款項應予返還。
典型意義:
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是一審的時間長達10個月。一方面是由于案涉數額較大,法官希望通過調解方式結案,化解矛盾,另一方面是被告有意混淆視聽,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作為代理人,堅定自己對法律和事實的判斷,說服委托人相信法律的公正性,***終取得案件的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