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一位法官朋友的建議,我認真看了兩篇通告,感覺如下:
一、龍崗法院為緩解年末立案壓力,采取先行訴前保全的方式,是個昏招。且不說違背了訴前保全的立法初衷,同時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增加了保全費和保險費的支出,也使多耗費了時間和精力。而且,用訴前保全的辦法爭取來的一個月時間也難以根本解決立案壓力大的困境,反而增加了法院干警的勞動量,憑空多出來一道程序。
二,根據情況的變化,如果法院不再需要用訴前保全手段緩解壓力了,但是對于已經告知按訴前保全辦理的當事人應該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和后續的安排,而不能簡單的臨時口頭告知一下。這種做法反映出法院的機械與傲慢,也直接引起了當事人和律師的不滿。律師的發作與此大有關系。
三,事件發生后,法院沒有披露事件的全貌,而是急三火四的單方公布一個所謂的《報告》,有選擇地發布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妄稱律師“毫無征兆”的動手打人。這種做法沒有贏得輿論的支持,反而進一步引發質疑。面對如此敏感的事件和全國四十萬律師群體,法院的應對方式再次體現出簡單粗暴和能力不足。
四、無論是律師還是律所,尤其是全國知名的大所,實際上都不愿意事件進一步發酵。所以律所的通告顯得格外謹慎但綿里藏針,很有不卑不亢的意味。相比較兩份通告,律師事務所的通告對內不護短,對外不示弱,顯得更勝一籌。
五、打人當然是不對的,律師打法院的工作人員更需要否定。但是,法院和律師作為法律共同體而言,一個面對委托人的壓力希望簡化訴訟程序,加快訴訟進程;一個面對案多人少的壓力希望案件慢一點進入程序,這個矛盾短期難以解決。雙方的對立還會不斷出現,甚至可能愈演愈烈,法院和律師的矛盾必將會以法院工作人員與律師直接沖突的形式表現出來。
六、面對律師,法院的態度有時很矛盾,一方面法官希望案件中有律師代理,可以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便于案件的審理;另一方面,法官又不能保護律師的執業權利,甚至有些法官對當事人可以遷就忍讓,對律師卻蠻橫霸道。實際上,在雙方權利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強者對弱者的理解和尊重尤為重要,否則外擠內壓之下,弱者的爆發有可能讓強者受傷。
事件已經發生,希望妥善解決事件的同時,也能促使法院工作的優化和律師執業環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