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如何清收更有效果》
年末歲尾,往往是企業間往來賬目、合同價款集中結算的時間。這幾年由于外部大環境的影響和企業內部經營風險的增加,企業間違約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為了催收債權,尤其是對有些已經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債權,債權人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
甲公司是一家民營機械設備生產銷售企業,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近30萬元的貨款長達四年時間。甲公司擬委托劉志永律師起訴乙公司還款。劉志永律師分析案情的時候發現一個嚴重的問題,甲公司竟然沒有保留任何向乙公司主張還款的書面證據。原來負責追款的員工已經離職,由于跟公司有矛盾也不肯出來做證。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起訴很可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敗訴。
為了在起訴前解決訴訟時效的問題,劉志永律師為公司起草了一份《關于乙公司尚未支付款項的征詢函》,由甲公司發送給乙公司。征詢函中,甲公司非常客氣地表達了對乙公司以往支持的感謝和對欠款行為的理解,關于欠款數額,故意增加了五萬元。***關鍵的是,在征詢函的***后部分寫到“請貴司對欠款數額進行核對,如確認無誤,我司懇請貴司在12月31日前付款”。
不久,甲公司接到乙公司財務人員打來的電話,對方首先對欠款的數額進行了澄清,“欠款數額不是36萬元,而是31萬元”,至于能否還款,領導還在研究。甲公司對通話內容進行了錄音,保留了證據。
元旦以后,乙公司沒有任何表示,甲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以速裁程序審理,對方律師果然提出了訴訟時效的問題,但是劉志永律師提供了《征詢函》和電話錄音證明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法院支持了劉律師的主張。本案***終以乙方同意還款調解結案。
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如何維權,始終是一個讓債權人和律師感到撓頭的問題。本案劉志永律師通過向債務人發送征詢函的方式比較好的解決了這一難題。
根據2004年《******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復》中的意見,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如果債權人發出的征詢函、詢證函等文件中包含了要求對方還款的內容,債務人在函件上簽字確認的,可以視為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是如果僅僅是核對欠款數額,并沒有要求對方還款則不能產生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效果。
為此,劉志永律師建議,對于一些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以以向對方發送函件的方式達成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法律效果。這些函件中一定用恰當的語言、合適的方式表達出明確的還款要求。而且為了避免對方不理不睬,******不要用催收函、律師函這類容易引起對方反感的函件。而征詢函或詢證函這種函件表達比較含蓄委婉,對方抵觸情緒較小,反而能達到出其不意 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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